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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12日電)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,將「申請許可制」改成「自願報備制」,並更名為集會遊行保障法,取消現行法所有的罰則。 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,明訂室外集會、遊行得由負責人於舉行之日前6日至30日內,以書面方式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,請求協助與保護,但因情勢緊急,無法事前報備者,主管機關仍應予以必要之協助與保護;並取消現行法所有的罰則。 而針對在同一時間地點卻有不同集會遊行的路權競爭問題,草案規定由主管機關邀集負責人進行活動、時間、地點、路線或空間協調,若協調不成,以有取得場地使用同意文件者優先;若都沒有同意文件則抽籤決定使用的空間。 內政委員會民進黨召委陳其邁表示,以凱道為例,現行規定是要先拿到路權才可以申請許可,未來則是自願報備制,要不要報備都可以,拿到路權可優先使用,主管機關會劃好區域,其他人不能進來,但沒有路權的還是可以來,警察機關會去協調畫線區隔,協調不成,有路權的優先,都沒有就抽籤。 另外,有關於禁限區的部分,本次修法將禁限區大幅縮小,如總統府從原先的300公尺縮為150公尺,但國安單位認為縱深不足影響維安,而時代力量則認為不應有禁限區,因此決定將此條保留,連帶將取代命令解散的強制排除條文一併保留,待朝野協商處理。 而草案也明訂地方主管機關為了協助、保護集會遊行而派到現場的人,應該配戴足以辨識身分的標識,不得遮蔽,而相關足以辨識身分標誌的大小面積由警政署研議,待協商後提出討論,以利寫入立法說明欄。 陳其邁表示,集遊法在立法院已經審了20年,這次對人權的保障比過去大幅進步,這是人民時代的來臨。民進黨立委顧立雄則說,這是跨時代的法律。10505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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